貞豐一男子酒駕肇事逃逸 自首后獲從輕處罰
2021年2月18日凌晨5時45分許,周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從貞豐縣者相鎮(zhèn)街上往者相村方向行駛,行駛至貞豐縣者相鎮(zhèn)打料至者相村公路大寨路段處時,撞到行人王某某并致其身體兩處骨折,車輛在事故中損壞,事故發(fā)生后周某害怕受到處罰便駕車駛離事故現(xiàn)場,回到之前和朋友聚會的地方,跟朋友述說了酒后肇事的經(jīng)過。在朋友的極力勸說下,周某回到了案發(fā)現(xiàn)場,并如實供述自己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撞倒行人的犯罪事實。民警依法對周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300mg/100mL。經(jīng)抽血鑒定,周某血液中檢測出酒精成分,含量為274.43mg/100mL。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將該案移送貞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jīng)審查認為:周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200mg/100mL,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但鑒于周某案發(fā)后主動回到現(xiàn)場自首,認罪認罰并積極賠償被害人5萬元損失,可以對其從輕處理。檢察機關于2021年8月25日向貞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提出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2021年9月2日,貞豐縣人民法院以周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檢察官提醒】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酒后駕駛是屬于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醉駕更是涉嫌犯罪,對社會公共安全危害極大。酒后駕車駕駛人員的意識控制能力減弱,身體協(xié)調性下降,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高。駕駛員酒后肇事逃逸只會讓自己承擔更多的責任,本案中周某的教訓極其深刻。因周某在朋友的勸說下投案自首,認罪認罰并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檢察機關據(jù)此建議法院對其從輕從寬處罰。
【相關法條】
危險駕駛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劉利竺)
責編:韋開嫻 盧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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