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義市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興義市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調(diào)動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力量參與禁毒斗爭,鼓勵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減少毒品社會危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和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公安部、財政部聯(lián)合印發(fā)的《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禁毒辦通〔2018〕70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jié)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搖頭丸、氯胺酮等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包括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本辦法所稱毒品違法犯罪,是指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決定戒毒相關措施的涉及毒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是指通過書面材料、電話、來訪等舉報方式,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線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公安、檢察、審判、司法行政、國家安全、武警、軍隊、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實、在押犯罪嫌疑人揭發(fā)他人毒品犯罪事實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線索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來電、來信、來訪、郵箱等渠道向我市公安機關或各級政府部門或者其他機關、單位進行舉報。舉報可以公開或者匿名方式進行,為便于查證和獎勵,公安機關鼓勵實名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匿名舉報無法核實真實身份或者無法聯(lián)系舉報人的,不列入獎勵范圍。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進行舉報:
(一)電話舉報,舉報人可撥打公安報警電話110,也可以撥打市公安局禁毒大隊舉報電話進行舉報。
電話:0859-3232416,0859-3226891
(二)信函舉報,舉報人可寄送信函到市公安局、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進行舉報。
(三)來訪舉報,舉報人可直接到市公安局禁毒大隊或派出所當面進行舉報。
(四)郵箱舉報,舉報人可編輯真實的舉報信息,通過網(wǎng)絡電子郵件進行舉報。
電子郵箱:xyjdjb110@163.com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24小時受理毒品違法犯罪線索舉報,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對舉報線索及時調(diào)查、核查處理。直接向市公安局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的,由市公安局禁毒大隊作為指定受理機構(gòu)。
全市各級政府部門或者其他機關、單位接到有關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的舉報后,應當立即將相關情況轉(zhuǎn)遞至公安機關。
各級公安機關、政府部門、單位在受理群眾舉報,應當認真記錄舉報方式、時間、內(nèi)容以及舉報人的身份信息、聯(lián)絡方式等基本情況,原始記錄應作為獎勵的重要依據(jù),破案后及時兌獎。
第六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線索,經(jīng)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后,按下列標準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繳獲毒品、易制毒化學品數(shù)量以海洛因為基準進行折算。
(二)舉報吸食、注射毒品的新增吸毒人員,每查獲處理1名吸毒人員,獎勵300元;舉報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的,每抓獲1人,獎勵500元;舉報同一時間、地點聚眾吸食毒品人員的,查獲3名以上不滿5名的,獎勵3000元;查獲5名以上不滿10名的,獎勵1萬元;查獲10名以上的,獎勵2萬元。
(三)舉報毒品犯罪活動或者線索,繳獲毒品10克以下,獎勵500元;繳獲10克以上50克以下,獎勵1000元;繳獲50克以上500克以下,獎勵2000元;繳獲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獎勵5000元;繳獲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獎勵2萬元;繳獲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獎勵5萬元;繳獲2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獎勵10萬元;繳獲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獎勵20萬元;繳獲100千克以上視情獎勵不少于20萬元。
(四)舉報毒品犯罪活動或者線索,繳獲易制毒化學品1千克以下,獎勵500元;繳獲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獎勵1000元;繳獲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獎勵2000元;繳獲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獎勵5000元;繳獲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獎勵2萬元;繳獲100千克以上300千克以下,獎勵5萬元;繳獲3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獎勵10萬元;繳獲500千克以上1噸以下,獎勵20萬元;繳獲1噸以上視情獎勵不少于20萬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五)舉報制毒加工廠(點)的,每查處一家(個),根據(jù)抓獲犯罪嫌疑人數(shù)、繳獲毒品及制毒前體、配劑數(shù)量等情況,獎勵2萬元至20萬元。
(六)舉報制毒物品、制毒設備等其他制毒線索破獲制毒案件的,根據(jù)抓獲犯罪嫌疑人數(shù),繳獲制毒物品、設備等情況,獎勵1萬元至10萬元。
(七)舉報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抓獲公安部懸賞通緝毒販,按照懸賞金額獎勵;抓獲公安部在逃人員信息庫中毒販,按照公安部追逃獎勵辦法獎勵。
(八)舉報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鏟除量在100株以下或大麻鏟除量在1000株以下的,每案獎勵200元;罌粟鏟除量在100株以上500株以下或大麻鏟除量在1000株以上5000株以下的,每案獎勵500元;罌粟鏟除量在500株以上或大麻鏟除量在5000株以上的,每案獎勵2000元。舉報非法販賣罌粟殼,繳獲量不滿50千克的,每案獎勵500元;繳獲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獎勵1000元。舉報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jīng)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繳獲罌粟毒品原植物種子不滿50克或罌粟幼苗不滿5千株、大麻種子不滿50千克或大麻幼苗不滿5萬株的,獎勵500元;繳獲罌粟毒品原植物種子50克以上或罌粟幼苗5千株以上、大麻種子50千克以上或大麻幼苗5萬株以上的,獎勵2000元。
(九)對符合多項獎勵的同一舉報,以最高獎勵金額計算,合計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30萬元。
(十)舉報其他涉毒違法犯罪線索的,根據(jù)查證情況在上述獎勵幅度內(nèi)視情予以獎勵。
(十一)舉報人或其所提供的舉報信息在特別重大毒品案件偵辦中,發(fā)揮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貢獻的,最高可獎勵30萬元。
第七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經(jīng)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舉報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或者舉報涉及我國的涉外毒品違法犯罪線索;
(二)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違法犯罪活動時間、地點、人員、物品等基本舉報事實;
(三)舉報時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機關掌握,或雖被公安機關掌握,但舉報人舉報的內(nèi)容更為具體詳實且在案件偵破過程中發(fā)揮重要或者關鍵作用;
(四)符合舉報獎勵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八條 安檢、旅檢、貨檢、郵檢、物流、快遞等從業(yè)人員在查驗工作中發(fā)現(xiàn)并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協(xié)助公安機關破獲案件的,按照所繳獲毒品、涉毒物品的數(shù)量及獎勵標準,公安機關可以對提供毒品犯罪線索人員進行獎勵。
第九條 同一毒品違法犯罪活動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如其他舉報人提供線索對查清案件確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給予獎勵。
舉報人同時向兩個以上公安機關或政府部門舉報的,由直接破獲案件的公安機關進行獎勵,不重復獎勵。
第十條 獎勵舉報資金由市財政保障,納入公安機關禁毒專項資金預算,統(tǒng)籌管理。市公安局負責審批并發(fā)放。
第十一條 根據(jù)群眾舉報線索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公安機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nèi)通知舉報人領獎。舉報人自接到獎勵通知起2個月內(nèi),應當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領取。舉報人直接領取獎金不便或有困難的,可委托他人代領,代領人憑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委托書領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二條 獎勵舉報資金發(fā)放應當自覺接受財政、紀檢監(jiān)察、審計等部門的監(jiān)督和檢查,發(fā)現(xiàn)違規(guī)發(fā)放、侵吞獎勵經(jīng)費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政府部門、單位應建立舉報保密制度。未經(jīng)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或者泄露舉報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單位、聯(lián)系方式等其他信息資料,保障舉報人的安全。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行為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獲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關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舉報線索未認真核實,導致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獲得獎勵的;
(二)偽造舉報材料,伙同或者幫助他人冒領獎勵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舉報相關信息泄密的;
(五)利用在職務活動中知悉的毒品違法犯罪情況或者線索,通過他人以舉報的方式獲取獎勵的;
(六)其他違紀違法情形。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shù)。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毒品折算標準的說明
獎勵辦法中的“繳獲毒品”是以海洛因為基準,其它毒品按以下標準進行折算:
1克海洛因=其他毒品(易制毒化學品、毒品原植物)
1克冰毒(包括冰毒片劑、麻古、麻果)、安非他明類毒品、LSD、氯胺酮;0.01克鹽酸二氫埃托啡;
2克可卡因、嗎啡、苯丙胺、苯丙胺類毒品(包括搖頭丸);
5克杜冷丁;20克美沙酮;50克可待因類麻醉藥品;
1000克三唑侖、安眠酮、其他2類精神藥品;100000克咖啡因;
10克鴉片;1000克罌粟殼;50株罌粟;
100克大麻脂;1000克大麻;1000株大麻;
5克麻黃堿(包括偽麻黃堿、去甲麻黃堿、甲基麻黃堿、消旋麻黃堿和以麻黃堿含量折算的麻黃堿粗品、單方制劑)、1-苯基-2-丙酮、羥亞胺及其鹽類、醋酸酐;
15克麻黃堿類復方制劑;
20克其他前體(包括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又稱:胡椒基甲基酮)、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
100克配劑和非管制化學品(包括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乙醚、三氯甲烷和其他非列管化學品)。
其他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折算標準暫定參考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非法藥物折算表》(2004年10月)的標準進行折算。
來源:興義市禁毒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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