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后反悔?貞豐檢察機關抗訴后加刑一個月
貞豐縣轄區(qū)內一起涉嫌強奸案件的被告人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法院作出判決后被告人又上訴,貞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余某某提出抗訴。近日,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改判,依法判處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
基本案情:今年8月2日,貞豐縣轄區(qū)內余某某邀約楊某某到外玩耍,當天晚上邀約楊某某到其住處休息過程中,余某某變產生了與楊某某發(fā)生性關系的想法,強行與楊某某發(fā)生身體觸碰過程中,楊某某激烈反抗并哭泣,于是余某某停止了對楊某某的強奸行為,楊某某趁機逃出余某某住處并報警。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將余某某抓捕歸案。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至貞豐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階段,因余某某系犯罪中止,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余某某本人自愿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過程中也表示自愿認罪認罰。經法院審理后,采納貞豐縣人民檢察院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被告人余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
宣判后,余某某不僅不悔罪認罰,還以不知自身行為給社會及被害人造成嚴重后果為由,試圖通過“上訴不加刑”的方式再減輕處罰,認為刑期過重遂向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貞豐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提出從寬處罰建議,在已書面告知其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向其講明了認罪認罰的性質及其法律后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也表示認罪認罰,得以從輕處罰后,余某某又提出上訴,對定罪及量刑均提出異議,認為不應對其再使用認罪認罰制度,也不應對其從寬處理,于是該院提出抗訴。
該案在二審階段,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宣判后余某某對自己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反悔,其認罪認罰而得以從寬處理的事由已改變,導致量刑不適宜,抗訴機關據此提出的抗訴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最終,余某某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宣判后,余某某對自己認罪認罰后又上訴的行為深表后悔。
檢察官提醒: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依法對其認罪認罰的行為享有反悔和上訴的權力,但同時檢察機關對案件也有監(jiān)督和抗訴的權力。被告人無視法律的權威,妄圖利用認罪認罰騙取較輕量刑,鉆“上訴不加刑”的法律空子,最終自食加刑的后果。
(曾楷)
責編:龍榮明 盧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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