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問妻要錢不成 傷妻致死被判重刑
酒后問妻要錢不成 傷妻致死被判重刑
亮點黔西南訊 近日,興仁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傷害妻子致死的故意傷害案,被告人韋光云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被告人韋光云平時嗜賭酗酒,而且酒后經常毆打老婆孩子。2010年1月9日16時許,韋光云酒后向其妻毛某要錢,遭到拒絕后二人發(fā)生爭吵并抓扯,其間韋光云從床上拿到一把刀并砍到毛某大腿上。毛某受傷后在韋光云及其親友送往醫(yī)院搶救過程中死亡。經法醫(yī)鑒定,毛某系被銳器所傷,股動脈、股靜脈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韋光云因家庭瑣事持刀傷害其妻,造成被害人毛某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受刑法處罰。鑒于本案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系因家庭瑣事而引發(fā),韋光云在案發(fā)后對毛某進行了積極搶救,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庭審中自愿認罪,有一定悔罪表現,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韋光云表示服判,不上訴。(劉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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