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縣首例食藥品刑附民公益訴訟當庭宣判
2019年5月24日,晴隆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的蔣某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晴隆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判決被告蔣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期1年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并判令被告蔣某某于5日內(nèi)在黔西南州日報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蔣某某當庭服判,不上訴。
2017年2月以來,蔣某某為提高食品鮮味,增加銷售量,在其夜市攤點出售的鹵菜中添加含有罌粟成分的香料。2018年11月6日被查獲,經(jīng)食品安全檢驗部門檢驗,在蔣某某銷售的鹵菜中檢測出對人體有毒有害物質(zhì)“蒂巴因”成分。蔣某某的在其銷售的鹵菜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zhì)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不良影響,侵犯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quán),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guān)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不僅依法懲治了蔣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并對食品經(jīng)營者起到了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強了食品經(jīng)營者的食品安全意識,有力保障了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
(晴隆縣人民檢察院)
責編:盧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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