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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行政處罰告知公告

2021年07月16日 08:59:02來源: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 作者: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行政處罰告知公告
(第二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特對下列內容進行公告:

  (一)

  執(zhí)行告知單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被告知人 邱興明

  居民身份證號碼:5225281981XXXX4837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522390380068203

  告知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如下:

  2016年05月31日,邱興明駕駛貴GCT208的小型面包車沿滬昆高速由關嶺往晴隆方向行駛,21時24分許,行駛至滬昆高速公路2038公里800米(小地名:晴隆縣晴隆收費站)處時,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現(xiàn)場核查,邱興明存在駕駛與駕駛證載明車型不符的違法行為,邱興明的行為屬于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駕駛其他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邱興明的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jù)證實。

  邱興明實施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駕駛其他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執(zhí)勤民警在查獲現(xiàn)場已當場告知邱興明,要求邱興明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但邱興明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請邱興明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lián)系辦案人員,若邱興明未回復信息或聯(lián)系辦案單位,本單位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對邱興明作出如下處罰:罰款250元,駕駛證記12分。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邱興明,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如果有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理由及依據(jù),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

  執(zhí)行告知單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被告知人田純義

  居民身份證號碼:5202021984XXXX8032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522390380058609

  告知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如下:

  2016年03月15日,田純義駕駛貴EH0357號小型轎車由興義經惠興高速公路往興仁方向行駛,15時20分許,行至惠興高速公路195公里+800米(小地名:興仁市興仁東收費站)處時,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現(xiàn)場核查,田純義無機動車駕駛證,田純義的行為屬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轎車)的違法,以上事實有田純義的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jù)證實。

  田純義實施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轎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執(zhí)勤民警在查獲現(xiàn)場已當場告知田純義,要求田純義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但田純義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請?zhí)锛兞x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lián)系辦案人員,若田純義未回復信息或聯(lián)系辦案單位,本單位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田純義作出如下處罰:罰款1000元。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田純義,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如果有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理由及依據(jù),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

  執(zhí)行告知單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被告知人王學忠

  居民身份證號碼:372832XXXXXXXX0617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522390380041222

  告知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如下:

  2016年08月30日,王學忠駕駛貴E25981號小型轎車由安龍經汕昆高速公路往興義方向行駛,09時42分許,行至汕昆高速公路1512公里+200米(小地名:安龍縣安龍收費站)處時,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現(xiàn)場核查,王學忠的機動車狀態(tài)為逾期未檢驗、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已超期,王學忠的行為屬于機動車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以上事實有王學忠的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jù)證實。

  王學忠實施機動車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執(zhí)勤民警在查獲現(xiàn)場已當場告知王學忠,要求王學忠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但王學忠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請王學忠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lián)系辦案人員,若王學忠未回復信息或聯(lián)系辦案單位,本單位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對王學忠作出如下處罰:罰款2100元。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王學忠,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如果有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理由及依據(jù),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

  執(zhí)行告知單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被告知人鄔立發(fā)

  居民身份證號碼:5223251994XXXX0814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522390395000693

  告知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如下:

  2018年01月01日,鄔立發(fā)駕駛貴EV6253號小型轎車由興義經惠興高速公路往興仁方向行駛,16時08分許,行至惠興高速公路195公里+800米(小地名:興仁市興仁東收費站)處時,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現(xiàn)場核查,鄔立發(fā)無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初次領證時間為2020年05月09日),鄔立發(fā)的行為屬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轎車)的違法,以上事實有鄔立發(fā)的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jù)證實。

  鄔立發(fā)實施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轎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執(zhí)勤民警在查獲現(xiàn)場已當場告知鄔立發(fā),要求鄔立發(fā)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但鄔立發(fā)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請鄔立發(fā)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lián)系辦案人員,若鄔立發(fā)未回復信息或聯(lián)系辦案單位,本單位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鄔立發(fā)作出如下處罰:罰款1000元。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鄔立發(fā),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如果有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理由及依據(jù),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五)

  執(zhí)行告知單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被告知人曾大忠

  居民身份證號碼:522427xxxxxxxx2251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522390395001232

  告知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如下:

  2019年04月10日,曾大忠駕駛貴EJX712號小型普通客車由云南經汕昆高速公路往興義方向行駛,11時43分許,行至汕昆高速公路1564公里+800米(小地名:興義市興義東收費站)處時,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現(xiàn)場核查,曾大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已超期,曾大忠的行為屬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普通客車)、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以上事實有曾大忠的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jù)證實。

  曾大忠實施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普通客車)、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執(zhí)勤民警在查獲現(xiàn)場已當場告知曾大忠,要求曾大忠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但曾大忠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請曾大忠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lián)系辦案人員,若曾大忠未回復信息或聯(lián)系辦案單位,本單位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對曾大忠作出如下處罰:罰款2510元。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曾大忠,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如果有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理由及依據(jù),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六)

  執(zhí)行告知單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被告知人戚海波

  居民身份證號碼:530322xxxxxxxx2810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522390395000481

  告知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如下:

  2017年10月24日 ,戚海波駕駛貴ES4166號小型普通客車由云南經汕昆高速公路往興義方向行駛,21時19分許,行至汕昆高速公路1593公里+800米(小地名:興義市岔江收費站)處時,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現(xiàn)場核查,戚海波未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已超期,戚海波的行為屬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普通客車)、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以上事實有戚海波的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jù)證實。

  戚海波實施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普通客車)、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七條,執(zhí)勤民警在查獲現(xiàn)場已當場告知戚海波,要求戚海波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但戚海波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請戚海波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lián)系辦案人員,若戚海波未回復信息或聯(lián)系辦案單位,本單位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對戚海波作出如下處罰:罰款2310元。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戚海波,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如果有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理由及依據(jù),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七)

  執(zhí)行告知單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被告知人蘇利沙

  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29xxxxxxxx 3012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522390395001338

  告知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如下:

  2019年06月19日 ,蘇利沙駕駛粵S169QD號小型轎車由興義經汕昆高速公路往云南方向行駛, 09時28分許,行至汕昆高速公路1593公里+800米(小地名:興義市岔江收費站)處時,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現(xiàn)場核查,蘇利沙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已超期,蘇利沙的行為屬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轎車)、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以上事實有蘇利沙的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jù)證實。

  蘇利沙實施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普通客車)、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執(zhí)勤民警在查獲現(xiàn)場已當場告知蘇利沙,要求蘇利沙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但蘇利沙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請?zhí)K利沙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lián)系辦案人員,若蘇利沙未回復信息或聯(lián)系辦案單位,本單位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對蘇利沙作出如下處罰:罰款2510元。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蘇利沙,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如果有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理由及依據(jù),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八)

  執(zhí)行告知單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被告知人游紹偉

  居民身份證號碼:432622XXXXXXXX1470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522390380054602

  告知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如下:

  2015年03月27日,游紹偉駕駛云AS3R66號小型轎車由云南經汕昆高速公路往興義方向行駛,16時06分許,行至汕昆高速公路1593公里+800米(小地名:興義市岔江收費站)處時,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現(xiàn)場核查,游紹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游紹偉的機動車狀態(tài)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已超期,游紹偉的行為屬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轎車)、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以上事實有游紹偉的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jù)證實。

  游紹偉實施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轎車)、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執(zhí)勤民警在查獲現(xiàn)場已當場告知游紹偉,要求游紹偉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但游紹偉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請游紹偉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lián)系辦案人員,若游紹偉未回復信息或聯(lián)系辦案單位,本單位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游紹偉作出如下處罰:罰款2900元。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游紹偉,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如果有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理由及依據(jù),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九)

  執(zhí)行告知單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被告知人 張躍

  居民身份證號碼:5102161979XXXX2018

  公安交通管理違法處理通知書編號:522390695000616

  告知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如下:

  2018年06月24日,張躍駕駛渝A9062S號小型汽車沿滬昆高速由關嶺往晴隆方向行駛,20時34分許,行駛至滬昆高速公路2038公里800米(小地名:晴隆縣晴隆收費站)處時,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現(xiàn)場核查,張躍存在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的違法行為,張躍的行為屬于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駕駛其他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張躍的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jù)證實。

  張躍實施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執(zhí)勤民警在查獲現(xiàn)場已當場告知張躍,要求張躍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但張躍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請張躍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lián)系辦案人員,若張躍未回復信息或聯(lián)系辦案單位,本單位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張躍作出如下處罰:罰款250元、駕駛證記12分。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張躍,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如果有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理由及依據(jù),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十)

  執(zhí)行告知單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被告知人 趙天龍

  居民身份證號碼:522502XXXXXXXX4616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522390395000183

  告知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如下:

  2017年02月20日,趙天龍駕駛貴貴F06941號輕型自卸貨車由安龍經汕昆高速公路往興義方向行駛,14時53分許,行至汕昆高速公路1512公里+200米(小地名:安龍縣安龍收費站)處時,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現(xiàn)場核查,趙天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趙天龍的機動車狀態(tài)為逾期未檢驗、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已超期,趙天龍的行為屬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機動車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以上事實有趙天龍的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jù)證實。

  趙天龍實施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輕型普通貨車)、機動車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執(zhí)勤民警在查獲現(xiàn)場已當場告知趙天龍,要求趙天龍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但趙天龍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請趙天龍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lián)系辦案人員,若趙天龍未回復信息或聯(lián)系辦案單位,本單位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對趙天龍作出如下處罰:罰款4140元。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趙天龍,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享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如果陳述、申辯的,應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交陳述、申辯。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理由及及依據(jù),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特此公告!

  聯(lián)系電話:0859-3117992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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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行政處罰告知公告
(第二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特對下列內容進行公告:

  (一)

  執(zhí)行告知單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被告知人 邱興明

  居民身份證號碼:5225281981XXXX4837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522390380068203

  告知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如下:

  2016年05月31日,邱興明駕駛貴GCT208的小型面包車沿滬昆高速由關嶺往晴隆方向行駛,21時24分許,行駛至滬昆高速公路2038公里800米(小地名:晴隆縣晴隆收費站)處時,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現(xiàn)場核查,邱興明存在駕駛與駕駛證載明車型不符的違法行為,邱興明的行為屬于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駕駛其他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邱興明的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jù)證實。

  邱興明實施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駕駛其他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執(zhí)勤民警在查獲現(xiàn)場已當場告知邱興明,要求邱興明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但邱興明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請邱興明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lián)系辦案人員,若邱興明未回復信息或聯(lián)系辦案單位,本單位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對邱興明作出如下處罰:罰款250元,駕駛證記12分。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邱興明,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如果有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理由及依據(jù),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

  執(zhí)行告知單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被告知人田純義

  居民身份證號碼:5202021984XXXX8032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522390380058609

  告知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如下:

  2016年03月15日,田純義駕駛貴EH0357號小型轎車由興義經惠興高速公路往興仁方向行駛,15時20分許,行至惠興高速公路195公里+800米(小地名:興仁市興仁東收費站)處時,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現(xiàn)場核查,田純義無機動車駕駛證,田純義的行為屬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轎車)的違法,以上事實有田純義的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jù)證實。

  田純義實施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轎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執(zhí)勤民警在查獲現(xiàn)場已當場告知田純義,要求田純義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但田純義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請?zhí)锛兞x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lián)系辦案人員,若田純義未回復信息或聯(lián)系辦案單位,本單位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田純義作出如下處罰:罰款1000元。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田純義,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如果有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理由及依據(jù),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

  執(zhí)行告知單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被告知人王學忠

  居民身份證號碼:372832XXXXXXXX0617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522390380041222

  告知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如下:

  2016年08月30日,王學忠駕駛貴E25981號小型轎車由安龍經汕昆高速公路往興義方向行駛,09時42分許,行至汕昆高速公路1512公里+200米(小地名:安龍縣安龍收費站)處時,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現(xiàn)場核查,王學忠的機動車狀態(tài)為逾期未檢驗、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已超期,王學忠的行為屬于機動車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以上事實有王學忠的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jù)證實。

  王學忠實施機動車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執(zhí)勤民警在查獲現(xiàn)場已當場告知王學忠,要求王學忠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但王學忠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請王學忠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lián)系辦案人員,若王學忠未回復信息或聯(lián)系辦案單位,本單位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對王學忠作出如下處罰:罰款2100元。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王學忠,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如果有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理由及依據(jù),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

  執(zhí)行告知單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被告知人鄔立發(fā)

  居民身份證號碼:5223251994XXXX0814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522390395000693

  告知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如下:

  2018年01月01日,鄔立發(fā)駕駛貴EV6253號小型轎車由興義經惠興高速公路往興仁方向行駛,16時08分許,行至惠興高速公路195公里+800米(小地名:興仁市興仁東收費站)處時,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現(xiàn)場核查,鄔立發(fā)無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初次領證時間為2020年05月09日),鄔立發(fā)的行為屬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轎車)的違法,以上事實有鄔立發(fā)的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jù)證實。

  鄔立發(fā)實施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轎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執(zhí)勤民警在查獲現(xiàn)場已當場告知鄔立發(fā),要求鄔立發(fā)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但鄔立發(fā)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請鄔立發(fā)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lián)系辦案人員,若鄔立發(fā)未回復信息或聯(lián)系辦案單位,本單位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鄔立發(fā)作出如下處罰:罰款1000元。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鄔立發(fā),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如果有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理由及依據(jù),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五)

  執(zhí)行告知單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被告知人曾大忠

  居民身份證號碼:522427xxxxxxxx2251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522390395001232

  告知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如下:

  2019年04月10日,曾大忠駕駛貴EJX712號小型普通客車由云南經汕昆高速公路往興義方向行駛,11時43分許,行至汕昆高速公路1564公里+800米(小地名:興義市興義東收費站)處時,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現(xiàn)場核查,曾大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已超期,曾大忠的行為屬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普通客車)、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以上事實有曾大忠的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jù)證實。

  曾大忠實施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普通客車)、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執(zhí)勤民警在查獲現(xiàn)場已當場告知曾大忠,要求曾大忠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但曾大忠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請曾大忠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lián)系辦案人員,若曾大忠未回復信息或聯(lián)系辦案單位,本單位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對曾大忠作出如下處罰:罰款2510元。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曾大忠,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如果有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理由及依據(jù),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六)

  執(zhí)行告知單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被告知人戚海波

  居民身份證號碼:530322xxxxxxxx2810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522390395000481

  告知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如下:

  2017年10月24日 ,戚海波駕駛貴ES4166號小型普通客車由云南經汕昆高速公路往興義方向行駛,21時19分許,行至汕昆高速公路1593公里+800米(小地名:興義市岔江收費站)處時,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現(xiàn)場核查,戚海波未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已超期,戚海波的行為屬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普通客車)、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以上事實有戚海波的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jù)證實。

  戚海波實施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普通客車)、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七條,執(zhí)勤民警在查獲現(xiàn)場已當場告知戚海波,要求戚海波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但戚海波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請戚海波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lián)系辦案人員,若戚海波未回復信息或聯(lián)系辦案單位,本單位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對戚海波作出如下處罰:罰款2310元。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戚海波,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如果有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理由及依據(jù),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七)

  執(zhí)行告知單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被告知人蘇利沙

  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29xxxxxxxx 3012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522390395001338

  告知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如下:

  2019年06月19日 ,蘇利沙駕駛粵S169QD號小型轎車由興義經汕昆高速公路往云南方向行駛, 09時28分許,行至汕昆高速公路1593公里+800米(小地名:興義市岔江收費站)處時,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現(xiàn)場核查,蘇利沙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已超期,蘇利沙的行為屬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轎車)、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以上事實有蘇利沙的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jù)證實。

  蘇利沙實施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普通客車)、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執(zhí)勤民警在查獲現(xiàn)場已當場告知蘇利沙,要求蘇利沙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但蘇利沙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請?zhí)K利沙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lián)系辦案人員,若蘇利沙未回復信息或聯(lián)系辦案單位,本單位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對蘇利沙作出如下處罰:罰款2510元。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蘇利沙,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如果有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理由及依據(jù),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八)

  執(zhí)行告知單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被告知人游紹偉

  居民身份證號碼:432622XXXXXXXX1470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522390380054602

  告知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如下:

  2015年03月27日,游紹偉駕駛云AS3R66號小型轎車由云南經汕昆高速公路往興義方向行駛,16時06分許,行至汕昆高速公路1593公里+800米(小地名:興義市岔江收費站)處時,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現(xiàn)場核查,游紹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游紹偉的機動車狀態(tài)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已超期,游紹偉的行為屬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轎車)、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以上事實有游紹偉的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jù)證實。

  游紹偉實施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轎車)、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執(zhí)勤民警在查獲現(xiàn)場已當場告知游紹偉,要求游紹偉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但游紹偉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請游紹偉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lián)系辦案人員,若游紹偉未回復信息或聯(lián)系辦案單位,本單位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游紹偉作出如下處罰:罰款2900元。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游紹偉,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如果有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理由及依據(jù),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九)

  執(zhí)行告知單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被告知人 張躍

  居民身份證號碼:5102161979XXXX2018

  公安交通管理違法處理通知書編號:522390695000616

  告知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如下:

  2018年06月24日,張躍駕駛渝A9062S號小型汽車沿滬昆高速由關嶺往晴隆方向行駛,20時34分許,行駛至滬昆高速公路2038公里800米(小地名:晴隆縣晴隆收費站)處時,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現(xiàn)場核查,張躍存在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的違法行為,張躍的行為屬于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駕駛其他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張躍的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jù)證實。

  張躍實施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執(zhí)勤民警在查獲現(xiàn)場已當場告知張躍,要求張躍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但張躍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請張躍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lián)系辦案人員,若張躍未回復信息或聯(lián)系辦案單位,本單位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張躍作出如下處罰:罰款250元、駕駛證記12分。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張躍,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如果有陳述、申辯的,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交書面陳述、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理由及依據(jù),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十)

  執(zhí)行告知單位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被告知人 趙天龍

  居民身份證號碼:522502XXXXXXXX4616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522390395000183

  告知內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告知如下:

  2017年02月20日,趙天龍駕駛貴貴F06941號輕型自卸貨車由安龍經汕昆高速公路往興義方向行駛,14時53分許,行至汕昆高速公路1512公里+200米(小地名:安龍縣安龍收費站)處時,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民警現(xiàn)場核查,趙天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趙天龍的機動車狀態(tài)為逾期未檢驗、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已超期,趙天龍的行為屬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機動車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以上事實有趙天龍的公安交通管理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證據(jù)證實。

  趙天龍實施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輕型普通貨車)、機動車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不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執(zhí)勤民警在查獲現(xiàn)場已當場告知趙天龍,要求趙天龍十五日內到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大隊接受處理,但趙天龍至今仍未前來接受處理。請趙天龍在接到上述信息時及時聯(lián)系辦案人員,若趙天龍未回復信息或聯(lián)系辦案單位,本單位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對趙天龍作出如下處罰:罰款4140元。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本單位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告知趙天龍,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公告期限七日。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享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如果陳述、申辯的,應在本公告之日至公告屆滿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交陳述、申辯。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機關將依照上述告知事實、理由及及依據(jù),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特此公告!

  聯(lián)系電話:0859-3117992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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