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龍一女子離婚不成 私自修改判決書被行政拘留
今年“五·一”收假第一天,承辦法官接到被告律師電話“法官,你們是不是發(fā)錯判決書了,為什么原告的判決書是準予離婚,被告的判決書是不準予離婚?”
【案情簡介】
2022年12月,王某翠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至安龍縣人民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雙方相識后共同生活至今已十余年之久,且王某翠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證實夫妻感情破裂,遂于2023年1月5日判決不準予王某翠與王某林離婚,并通過“12368”電子送達平臺將判決書分別送達給王某翠和王某林。
王某翠以防止王某林糾纏為由,在打印判決書時私自將“不準予離婚”更改為“準予離婚”并隨身攜帶。雙方再次發(fā)生矛盾后在派出所調解過程中,王某翠將其更改的判決書出示使用,便出現(xiàn)了王某林律師打電話問法官是不是發(fā)錯判決書的一幕。
王某翠私自更改判決書的違法行為,后被公安機關決定行政拘留七日。
【法官寄語】
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證明文件或使用的印章是國家機關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公權力的過程中產(chǎn)生的憑證。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記載人民法院審理過程和結果的載體,也是人民法院確定和分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憑證,具有嚴肅性和權威性。任何偽造、變造的行為都會影響到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破壞司法權威。切不可自作聰明,用偽造、變造的違法手段,迫切達到自己的不法目的,以免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日常生活中
如果他人出示的法院法律文書
難辨真?zhèn)?/p>
可以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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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址:https://wenshu.court.gov.cn/
來源: 安龍縣人民法院 作者: 黃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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