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謨一駕駛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資金被判刑三年
亮點黔西南訊 望謨縣一信用社駕駛員在其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案情】:2001年7月至2010年11月期間,被告人黃某被農(nóng)村信用社聘為支農(nóng)聯(lián)絡員,2010年11月后又被聘為信用社專職駕駛員。在其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收取貸款戶還貸資金不入賬或收取貸款戶還貸資金部分入賬,部分挪為己用或利用貸款戶的信息辦理展期延長還款時間或利用貸款戶貸款信息辦理貸款為己用等手段挪用農(nóng)村信用社資金174220元人民幣,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已將挪用資金全部還清。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因涉嫌犯挪用資金罪,于2013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審。
【審判】:望謨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資金174220元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挪用資金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告人黃某挪用資金174220元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巨大,依法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范圍內(nèi)進行處罰。鑒于被告人黃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并已全部退還被挪用的資金,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故此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黃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評析】: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shù)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挪用行為的具體表現(xiàn)為: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2.挪用本單位資金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綜合本案,黃某作為信用社的聘用人員,在為信用社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信用社資金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巨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shù)額巨大的,或者數(shù)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黃某挪用資金數(shù)額屬于巨大,量刑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范圍,但鑒于被告人黃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并已全部退還被挪用的資金,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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